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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佛山市有关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拟订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城市公用事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订建设行业、城市公用事业、房产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和全区主干道路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交通信号灯的管理。
(三)指导建筑活动和城镇建设;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定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工程的建设用材的质量检测、认证工作,指导建筑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技术引进。
(五)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房屋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房屋交易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城市公用事业和房地产行业对外经济信息交流与合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内岗位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
(七)负责区重点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全区自来水、燃气及供应点的建设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九)负责指导镇级城市园林绿化和污水处理工作。
(十)联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务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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